近期,宿迁市洪泽湖地区院依法监督两地法院纠正五件刑期计算错误案件,有效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2017年9月29日,服刑罪犯陈某某口头约见该院驻洪泽湖监狱检察室检察官,反映其刑期计算存在错误,法院没有将其被刑事拘留30日折抵刑期。驻监检察室收到申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同案犯高某某、梁某某及在南京女子监狱服刑罪犯王某某均可能存在刑期计算错误问题。承办检察人员先后赴淮安市看守所、淮阴区人民法院查阅卷宗材料,经审查,服刑罪犯陈某某、高某某、梁某某和王某某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释放,淮阴区人民法院对四名罪犯被刑事拘留30日在裁判文书中没有进行折抵刑期。后洪泽湖地区院依法向淮阴区人民法发出书面检察建议,督促其立即予以更正。原审法院采纳了该院意见,2017年11月21日,原审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为四名服刑罪犯分别折抵刑期30日。
2017年9月8日,检察人员在开启检察官信箱时,收到服刑罪犯孙某某申诉书,反映其曾于2013年11月19日至2013年11月25日被临时寄押于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看守所,但是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折抵刑期。我院调取了服刑罪犯孙某某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初步判断可能存在刑期计算错误,遂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发函,请该院核查。经调查核实,罪犯孙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网上追逃,2013年11月19日被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古城乡派出所抓获归案,当晚被送到静宁县看守所羁押至2013年11月25日。2013年11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押解回徐州,2013年11月27日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至刑事判决生效。2017年12月5日,原审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为服刑罪犯孙某某折抵刑期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