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宿迁市院检察官王从军出庭监督16件“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庭审,并对申请减刑、假释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逐案提出检察意见。市院分管领导仲淮滨专委全程旁听了庭审,并对出庭活动情况进行了总结指导。
本批收到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出庭通知书后,承办检察官办案组调阅了案件卷宗,对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改造考核奖惩记录、证人证言、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监狱内消费清单等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拟定了出庭预案,制作了出庭意见书。庭审中,检察官讯问了相关罪犯,对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经调查,申报假释的4名罪犯财产刑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报减刑的12名罪犯已全部或部分履行财产刑,综合各案具体情况检察官当庭发表检察意见,同意洪泽湖监狱对4 名罪犯提请假释的意见;建议对已经全部履行财产刑的唐某某、殷某某等5名罪犯从宽把握减刑幅度;对未全部履行财产刑的薛某某、付某某等7名罪犯适当从严把握减刑幅度。
法庭采纳了出庭意见,当庭对4名罪犯裁定假释,对已经履行财产刑的唐某某、殷某某等5名罪犯减刑时予以适当从宽把握减刑幅度,对其他7名罪犯从严把握减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