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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五项举措”强化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监督取得实效
2017-12-04 09:12:00  来源:洪泽湖地区检察院

  为进一步推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深化专项活动的工作成果,提升检察机关的监督质效,宿迁市两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积极探索,持续开展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工作,采取“五项举措”,严密织紧监督网络,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有效防范违法违规办理可能,确保刑罚执行工作公正进行。今年以来共对全市法院系统受理的41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全过程监督,有效保证了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规范开展。

  一是监督时间节点提前。多年以来,检察机关对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一直是工作的盲点,从法院受理申请,到决定的作出,检察机关都没有信息获取渠道,无法介入监督。有的甚至等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交付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矫正管理时,才知晓罪犯已经被暂予监外执行,所以信息获取时间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关键,越早获取越有利于监督工作开展。先后经历“三阶段”:第一阶段是通过对罪犯病情复查诊断进行监督。就是对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利用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要求的三个月复查一次病情的要求,强化对罪犯病情复查诊断的监督,以此来倒查法院决定的是否合适。第二阶段是简单获取信息。2014年度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后,我们利用加强整改的契机,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处进行联系,要求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报检察机关,以便检察机关能够及时开展监督工作。第三阶段是提前介入开展全程监督。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出台,根据其内在精神,我们又对法院提出检察机关的监督应当延伸到法院对其病情检查和鉴定时,法院对此没有异议。全市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遂提前到法院受理案件开始正式检查病情时,有效地保证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质量。

  二是两级检察机关均介入监督。刚开始时,我们认为,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应当是对等监督,就是由基层检察机关对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决定进行监督,但是随着监督实际工作的开展,我们发现,仅凭基层检察机关对基层法院作出决定进行监督难以保证质量,甚至有的时候力度也不够。特别是表现在病情的把关上。因为基层检察机关普遍没有配备法医,仅凭执检干警审查相关医院病情诊断结论还不能起到实质性监督效果,另外也有可能受到外部其他影响。故此,我们提出,两级检察机关均介入案件进行监督审查。当然一方面是因为基层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全市基层法院在作出决定前,罪犯的病情检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而病情检查和诊断结论作为决定作出的重要依据,理应强化监督,由市院对其进行监督也是恰当合适的。

  三是出台专门制度保障工作顺利进行。为保证工作能够顺利推进,我们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会商,将相关工作要求及做法以文件形式固定下来,以便于两级法院、检察院业务部门进行操作。我们联合市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12月30日共同会签《暂予监外执行医学会诊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法、检两院业务部门之间的联系要求,检察机关开展监督的方法、途径,以及对法院作出决定的监督程序等。今年以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均派员参与法院每一例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工作,双方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有效地推动了两级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规范开展。

  四是跟踪做好罪犯收监执行工作。对于被法院决定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病情检查的罪犯,一般均未在看守所羁押。一旦人民法院作出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罪犯就要被送到看守所羁押。而之前之所以没有送到看守所羁押,主要是该罪犯的病情可能比较严重,看守所对照相关收押标准,予以拒收。我们两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为保证这部分罪犯能够顺利收监执行,重点加强了对看守所拒收罪犯的工作监督,对经法院作出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罪犯,一律监督看守所收监执行,有效地杜绝了这部分罪犯重新流落到社会上,产生新的隐患,从另一方面也有效地保证了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是邀请法医介入把好病情鉴定关。为准确把握好指定医院对罪犯的病情诊断结论,确保对每例检查罪犯的病情都能把控到位,市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聘请市院技术处法医进行文证审查,对医院作出的诊断结论进行进一步核实,确保诊断结论的准确,有效地保证了法院决定的公正。

  编辑:刘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