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亚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不动产作为可执行的财产之一,其具有的稳定性、价值性成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频繁涉及的财产。
一、不动产处置实务中的问题
涉案房屋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通常为全家几口人共同居住。如何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又能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是该类案件的核心。
涉案房屋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常见的有夫妻共同共有。被执行人为夫妻中的一方,被执行人除与另一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夫妻另一方常常以涉案房屋为双方共有,法院无权处分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产的执行。常见的有一房多卖的情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以倒签合同、倒签收据等方式制造虚假证据和事实,将被查封的房屋等不动产非法转移、藏匿,逃避执行的现象并不少见。
二、处置方式的探讨
(一)唯一住房处置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首先,人民法院应当确保已经穷尽了其他执行措施;其次,为确保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申请执行人应为被执行人事先提供临时居所或先行垫付租房费用;最后,处置“唯一住房”时,应当考虑在评估拍卖完成后,扣除应缴纳的费用及被执行人的生活保障费用后有一定的剩余价值。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对“唯一住房”进行评估拍卖,在拍卖后优先保留保障被执行人生活居住的5-8年租金。
(二)夫妻共有房产处置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因此,对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对整体房屋进行处置,对处置价款进行分割。执行法院在整体处置房屋时,应通知相关权利人行优先购买权。如共有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明确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执行法院可继续整体处分共有的房屋。
(三)一房多卖的处置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房多卖的情形是被执行人与多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协议,虽然买方支付了对价,但均未进行产权转移登记,因此该房屋产权仍应属原所有权人所有,即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其与案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应确定为一般债权,向被执行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