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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担保责任如何起算
2019-09-22 10:4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李 民

  在反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六个月反担保期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审判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反担保系基于担保人为实现其追偿权而设立,未约定反担保期间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向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第二种观点认为,反担保责任不存在“期间”问题, 担保人只要在诉讼时效内起诉, 反担保人就应该承担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算,未约定反担保期间的,担保人超过六个月未主张权利的,反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反担保应当适用保证期间的有关规定。第二种观点主要认为追偿权是特殊的债权请求权,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反担保的保证期间问题,适用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对本担保人不公平。实际上,无论是本担保还是反担保,其权利客体都是对于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本担保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取得了基于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反担保人实际上是该笔债务的新担保人。《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的规定,即反担保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并不存在对本担保人不公平的问题。同时,保证期间的设置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本担保人亦可以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约定较长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如果担保人自身疏于维护自身的权益,让反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违背责任自负原则。

  反担保债务不适用宽限期的规定,六个月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算。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必要的准备时间”即为“宽限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即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权利,并提出合理的宽限期使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由此可见,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不确定的前提下才赋予债务人宽限期,诉讼时效也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虽然与担保期间的功能目的和法律效果不同,但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一般都是从债务已届清偿期起算。在反担保关系中,本担保人自清偿债务之日起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法律亦规定本担保人自清偿债务后起算诉讼时效,说明该债务已届期,本担保人可以直接向主债务人追偿,并无宽限期的适用余地,故保证期间自担保人承担责任之日起算。此外,如果反担保适用宽限期,六个月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自主张权利之日起算,则会变相导致保证期间制度在反担保中形同虚设。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与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二者适用的起算规则不同,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

  编辑: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