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吕玉牒 本报记者 翟 敏
法庭上常常会出现这样一幅画面——原告、被告就某一件事争论不已,但又无法提供实质证据,法官一时难以作出判断……近日,盱眙县法院利用测谎技术,辅助审判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冯某某和被告王某于201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两人于次年1月同居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且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2018年6月,冯某某与王某发生矛盾,王某返回娘家,与冯某某分居。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冯某某向盱眙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与王某母亲孙某某返还原告彩礼现金17万余元(其中包含购买车辆费用12万余元),并返还金项链、金吊坠、金手镯以及金戒指(两枚)。
法庭上,被告王某辩称,礼金中1.2万元已退还原告,余款用于购买了嫁妆等物品。两人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已于2017年1月举行了婚礼仪式,且自己未曾收到原告购买的金首饰,车辆也是自己出资10万元购买,并已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所有。
原、被告双方就彩礼是否已回礼1.2万元、原告购买的金首饰是否属赠送被告、被告是否出资了10万元给原告购买被告名下的现代牌轿车、讼争的空调和电视机是否原告购买4项内容存在表述不一致的情况,今年2月20日,在征求原、被告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盱眙法院委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学研究所心理测试中心对冯某某与王某进行了心理测试。
心理测试报告显示:1、王某未回礼1.2万元;2、有争议的空调和电视系王某购买;3、冯某某没有一次性赠送王某4样金首饰;4、买车的10万元系冯某某出资购买。
盱眙法院在充分参考心理测试报告结果的基础上,对原、被告进行了两次庭审。两次庭审的过程中,原、被告对心理测试报告中对其不利的结果出现前后陈述不一致的情况,未能遵守《心理测试(测谎)申请书》第四项“无论测试结果是否对自己有利都接受测试结果”的要求。盱眙法院结合事实证据,对原、被告双方争议以及心理测试结果内容作出判断,认为:1、被告王某未回礼1.2万元给原告冯某某;2、空调和电视机系被告王某购买;3、原告冯某某未一次性给予被告王某4样金首饰,且根据原告冯某某提供的票据证明其只购买了3样金首饰,并未购买金戒指(两枚);4、被告王某未出资10万元用于购买涉案现代牌轿车。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冯某某彩礼款1.5万元,返还原告冯某某涉案现代牌轿车一辆,并协助原告冯某某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冯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被告王某陪嫁时的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桌子一张、沙发一套,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因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作虚假陈述,且在法官说明后仍未认识到自身错误,严重扰乱了诉讼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在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盱眙法院将依法追究其二人及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新型科技辅助手段加入庭审质证过程,用以保障判决的公平公正。双方当事人切不可持有侥幸心理,在法庭上通过虚假陈述的方式为自己谋取私利,否则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