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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婆婆还的房贷 离婚后能否要回
2021-01-31 21:0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杨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丁某是杨某的母亲,也就是刘某的婆婆。杨某与刘某结婚后,搬入婆婆丁某名下的房屋居住,但该房屋并未还清贷款,应婆婆丁某请求,杨某和刘某婚后承担了该房屋的还贷责任。后因家庭矛盾,杨某与刘某离婚,杨某和刘某要求丁某返还其婚姻存续期间承担的房屋贷款,杨某和刘某能要回来这笔钱吗?

2014年3月13日,原告杨某和刘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合法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在丁某名下的房屋内。该房屋系被告丁某于2009年2月27日支付首付款购置,两原告从2014年3月开始替被告偿还该房产的按揭贷款,截至2018年12月,两原告替被告偿还按揭贷款58期,共计253291.12元。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替其偿还的房贷253291.12元,被告以两原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为由,拒绝归还该笔款项。原告根据转账清单和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打电话向被告索要该笔款项,被告明确拒绝,两原告遂诉至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两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和银行流水,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诉争的事实相关联,足可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在原告不断催告被告归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明确拒绝还款,应属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在答辩状中以两原告婚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且未支付租金为抗辩理由,与本案借款纠纷无实质性联系,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婚姻家事关系因涉及情理而复杂,在兼具人伦道德的“枷锁”下,某些具备清晰债务关系的行为也变得合乎情理、理所当然。法院的判决看似“无情”,却是基于事实所作出的公正裁判,法律维护的是每个人的合法权益,而非为人情伦理所左右的“指挥棒”。但这并不能代表法律是泯灭人情的刽子手,法院提供足够的时间、场所给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抗辩,但本案被告却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从而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被告的胜诉率,也使原被告双方丧失了一次缓解家庭矛盾的机会。法官提醒,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当事人对待自己的诉讼都不应当逃避推诿,只有正面交流,积极应对,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才能更好地解决矛盾,创造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

(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