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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讹了保险公司二十八万
2021-01-31 21:04: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交房违约被法院判了败诉,要赔偿原告30万元,被告人竟然窃喜。“事出反常必有妖”,检察机关揭开真相,这是被告导演的虚假诉讼,且为连环诉讼。近日,法院对两名参与虚假诉讼的被告人朱某和钱某以诈骗罪宣判,朱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钱某被判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9年初,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来了一名中年男子,自称姓丰。丰某控告朱某与钱某虚构房屋买卖交易,并打假官司骗取法院的败诉判决。后朱某拿着这份败诉判决再提诉讼,认为是丰某没有及时申请解除房产保全,导致交房违约。法院判决丰某败诉,丰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最终为此赔偿了28万余元。

丰某的控告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检察官对丰某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到法院调取原案卷宗材料。经审查,检察官发现,在房屋买卖中,钱某以承兑汇票交付购房定金的方式极为少见,于是对朱某、钱某展开了初步调查询问,发现两人都在关键问题上闪烁其辞含混不清。尤其是钱某,对购房原因、购房款来源、从事职业、收入情况等都明显有所隐瞒。结合调查情况,检察官作出评估,认为该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在公安机关的进一步侦查下,真相逐渐清晰。

2017年,丰某与朱某因民事纠纷曾先后两次诉至法院,并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将朱某名下的房产依法查封。之后丰某撤诉,但并未及时申请解除查封,直至2018年3月法院才解除。朱某不满丰某的诉讼及保全行为,总想找机会报复。经多方咨询,他自认为掌握了一定的诉讼“专业知识”,制订了报复索赔计划。

朱某找到老乡钱某“演一出戏”。2017年7月,朱某与钱某订立了一份虚假房地产买卖合同,朱某将其名下某处房产出售给钱某,一个月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约定,钱某支付30万元作为定金,朱某如若违约,需双倍赔偿定金,并按总房价的20%赔偿。当日,钱某以银行承兑汇票30万元作为定金,朱某出具收条一份。后朱某“理所当然”不履行交房义务,造成违约。2017年9月,钱某诉请法院,要求和朱某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诉讼中,钱某提交如下“铁证”:虚假的购房合同,支付定金及部分购房款的虚假收条,由朱某签字确认的三次催交房通知。最后,法院判决朱某违约,要赔给钱某30万元。判决生效后,朱某主动向钱某转账28万元,履行判决义务。

这份败诉判决到手后,朱某启动他的第二步计划——索赔。他以上述判决作为证据诉到法院,称因丰某恶意保全致使其无法完成房屋产权过户,产生违约损失28万元,要求给予赔偿。最终二审法院支持其诉请,判决丰某赔偿相应金额。判决生效后,朱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因丰某购买过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支付了这笔钱,并承担了相关执行费用。

事实查清后,检察机关立即启动监督程序。经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房屋买卖纠纷案民事判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朱某自愿退赔,保险公司挽回了损失。日前,朱某、钱某的行为分别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办案检察官指出,这起虚假诉讼案的本质为滥用诉权,通过连环诉讼恶意索赔,再通过申请执行实现不法利益。对于虚假诉讼出现的“变种”和“升级版”,检察机关将重拳出击,维护司法尊严,保护受害人权益。(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