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与张某甲于1994年5月登记结婚,于1995年8月生一子张某乙,现已成年。因性格不和,夫妻二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李某先后三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甲离婚。张某甲认为李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外面买了一套房子,要求李某拿出相应的钱款,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后经查,2015年5月,张某乙与他人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当地一处房产,并登记于张某乙名下,房屋总价款为78万元,购房款由李某支付。
【评析】
实践中经常遇到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的情景,那么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性质该如何认定呢?
一般情况下,如果不存在父母为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等行为,父母将购置的房产登记于成年子女名下,应当认定子女的财产。本案不同之处在于,李某在支付房款时并未告知张某甲。由于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李某未经张某甲同意,将所购置房产登记于儿子名下,侵害了张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权,事后张某甲明确表示不予追认,故不能认定该房产系李某与张某甲共同赠予给张某乙的财产。结合李某在购房期间已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甲离婚的事实,可以认定李某将房产所有权登记在张某乙名下的真实意思应当是代名登记,该房产应当认定为李某与张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