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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否获得拆除补偿
2020-06-30 11:27: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2002年6月,陈某租赁某村低洼土地经营畜禽养殖,同年8月其与案外人曾某签订一份《土地使用协议》,由曾某使用其承包的部分土地鸡舍养鸡。2003年1月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已建成鸡舍产权与使用权归曾某所有。2004年11月,何某购买了曾某的鸡舍并在此养鸡至2014年底。此后由陈某在该处继续养鸡。2017年3月31日,因政府环境整治文件规定,陈某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所有鸡舍需拆除,随后该村村委会对陈某养殖场养殖面积进行丈量,丈量范围包括何某的鸡舍,同年5月该村村委会与陈某签订《补偿协议》,补偿了陈某213万元。何某认为,其对案涉已拆除的鸡舍享有部分的合法权益,遂将陈某告上了法庭。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何某对于案涉已拆除的鸡舍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对其鸡舍的拆除能否得到补偿。

  笔者认为,何某所享有权益的鸡舍在整治活动中遭到了拆除,被告获得了原告鸡舍及附属用房的拆除补偿款,应当将该部分补偿款返还给原告。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陈某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后陈某与曾某签订两份协议,约定两人共同使用该土地且共同搭建鸡舍用于养殖蛋鸡,并对各人享有的权益进行了确认。后曾某将其享有的鸡舍等房屋的权益转让给何某,原告何某据此取得对鸡舍等房屋的相关权益。

  其次,虽然陈某是以户主的名义取得鸡舍拆除补偿,但不能因此否定何某确实有鸡舍被拆除的事实。陈某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曾某,后何某从曾某处购买鸡舍养鸡,均并未经过村委会同意。在陈某未主动承认有他人鸡舍存在的情况下,村委会根据原承包合同与陈某签订拆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常理。被告仅以此来否认原告对鸡舍享有的相关权益,于法无据。

  第三,从环境整治文件来看,补偿按照鸡舍面积计算,村委会的养鸡场赔补清单也载明补偿款包含鸡舍及附属设施,不包含鸡的赔偿。同时被告养殖的蛋鸡已经由其自行处理。被告陈某确因拆除何某的鸡舍而获得了补偿款。虽然拆除补偿对象是正在养殖的养殖户,但事实上何某所享有权益的鸡舍在整治活动中遭到了拆除,其相关权益受到侵害,该部分鸡舍及附属用房不属于被告所有,但被告获得了鸡舍及附属用房的拆除补偿款,被告应当将该补偿款返还给原告。

  编辑: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