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陈松宝 蒋莹莹)8月20日下午,盱眙县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该县三河潘庄生产区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段某、余某等三人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辖区渔政部门工作人员组织了十余名渔民旁听了案件审理。
经查,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段某、余某等三人明知洪泽湖水域处于禁渔期,仍多次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在公共水域非法捕捞青虾等水产品,并销售给他人。经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刘某非法捕捞的青虾共计价值人民币771元,被告人段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价值人民币851元,被告人余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共计830千克。
据此,被告人刘某、段某、余某均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盱眙法院洪泽湖环境资源法庭判处了相应拘役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