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不只是“好心办坏事”
2018-10-30 15:39: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张建国

 8月27日,公安机关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移送我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屈某。我迅速梳理案卷材料,了解案情。7月27日晚上,66岁的屈某听说扶风县中观山、西观山有庙会,邻居孙某、李某两人在家照看孙子,就邀约老人孩子一起去看庙会。途中发生事故,屈某开的三轮车掉入沟中,四人被甩出车外,孙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由于屈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上路行驶,三轮车也未经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扶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8月27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书和赔偿材料送到我院。屈某的儿子与女婿也来到我的办公室,请求对屈某取保候审。我答复,最晚在三天内审查完毕,会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社会危险性等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

  第二天,我们在看守所见到了屈某。由于年龄较大,屈某耳朵有点背,在给他做讯问笔录时,我们全程都得“吼着”进行。通过讯问我们了解到,屈某是一个本分的农民,没干过违法犯罪的事,对于这次好心搭载邻居却造成对方死亡的结果,他很懊悔,并表示愿意赔偿对方损失。我肯定他热心搭载邻居是件好事,但这与造成交通事故是两回事,而且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他自己操作不当。听了我的话,他点头表示认同。

  8月29日,考虑到屈某年龄较大,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及家属损失并得到谅解,无社会危险性,我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目前,该案仍在办理中。

  在这一案件中,屈某最初认为自己是“好心办坏事”,觉得有些冤枉。在我作出解释后,他认识到并非“好心办坏事”这么简单,也认可了自己对事故发生应负的责任。作为执法者,应该肯定“好心”,但在“坏事”面前,则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定要依法追究,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也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作者单位: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