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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会“说话”
2018-10-30 15:34: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刘立新 刘红星 安战杰

“老王,您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有什么意见吗?”9月20日,在河南省许昌市检察院对所办案件集中回访时,承办检察官约见了申诉人王某。

  “你们明察秋毫,我无话可说。”王某说。

  “案中案”

  1998年12月28日,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受理了一起盗窃案。报案人王某称自己无意间在郏县公路边看到别人牵着自己三年多前丢失的骡子,遂上前询问,对方称骡子是从赵某处买来的,而赵某是王某以前的朋友。公安机关以赵某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赵某于1998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

  案件移送至禹州市检察院后,赵某辩称该骡子系自己于1995年3月17日从王某处购买。检察机关调查后认为,赵某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赵某,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赵某于1999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后赵某控告王某诬告陷害。

  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1995年3月17日,王某将涉案骡子卖给赵某。1997年7月,王某和赵某因琐事闹僵,遭到赵某殴打,于是怀恨在心,伺机报复。1998年12月28日,王某捏造自己的黑色骡子于1995年4月17日被盗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唆使本村村民出具骡子被盗并报案的虚假证言。

  2000年12月21日,禹州市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申诉

  2016年7月20日,王某向许昌市检察院申诉,称自己的骡子不是卖给赵某,而是赵某偷了他的骡子,自己没有犯诬告陷害罪,要求检察机关抗诉。

  王某提交了两份新证据。第一份是两张照片,一张照片上有一头骡子,另一张照片上是王某牵着一头骡子,王某称该照片上的骡子就是涉案丢失的骡子,照片上显示1995年3月19日照,王某称这是1995年农历三月十九在自己家中所照,用以证明自己不可能于1995年农历二月十七(公历3月17日)将骡子卖给赵某;第二份是给骡子照相的付款收据,落款时间是1995年3月19日,王某称该收据是照相当天付款所开,用以印证照片确是1995年农历三月十九所拍摄。

  如果王某提交的新证据属实,那将推翻原来法院认定的事实。为此,承办人围绕新证据展开了调查取证。但因该案时过境迁多年,有的证人已经去世,很多证据难以调查核实,案件复查一度陷入僵局。

  揭穿谎言

  王某提供的照片真假,是能否提出抗诉的关键证据。该骡子是不是王某丢失的那匹骡子呢?该照片真的是1995年农历三月十九所照?承办人再次拿出照片,反复审视,突然注意到了照片上的玉米和高粱。出身农村的承办人意识到,照片里面有玄机,遂立即查阅日历,发现1995年农历三月十九系公历4月18日,恰逢谷雨时节。春天怎么会有玉米和高粱呢?承办人随即对该照片进行了深入审查分析,发现照片的背景还有片片落叶,这分明是中秋季节。

  承办人也对王某提供的付款收据进行审查。王某不能说明该付款收据系何人何时所开,检察官要求对该收据进行笔迹时间鉴定,而王某先同意后拒绝。后在承办人的一再追问下,王某不得不承认,照片上的时间是自己事后冲洗照片时人为添加的。

  至此,承办人认为,申诉人王某提供的新证据不能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向申诉人王某宣布了复查结果:“经调查,你提供的新证据系伪造,不能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编辑:刘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