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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经营药品认定的影响
2021-07-27 16:4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司法实践中,对无证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该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出台后,无证经营药品是否可以继续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有观点认为,修正案(十一)增设这一新罪,增加“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这一限制,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优于旧法规定,无证经营药品不宜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对此,笔者认为无证经营药品仍然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与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构成要件不一致。修正案(十一)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妨害药品管理罪,此罪的前置条件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而根据两高2014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此罪前提条件是“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将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列,可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不等同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药品可能涉及药品安全性,危害人体健康,但侵犯的法益主要是扰乱市场秩序,在无证经营真药品的情况下,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显然不能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论处。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无证生产、进口的药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侵犯法益主要是他人身体健康,此处的销售可能是有证销售,也可能是无证销售,而有证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只有在无证销售的情况下,才存在非法经营罪、妨害药品管理罪辨析。可见,两罪存在部分交叉重合,但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侵犯法益侧重点有所区别。

  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法律根据没有变化。修正案(十一)对有关药品条款修正,同2019年的药品管理法保持一致。相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只规定了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有关行政责任,没有表述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意味着无证经营药品认定为非法经营失去了法律依据。当然不是,新的药品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药或者劣药规定了行政责任,没有接着表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在一百一十四条单独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经营罪属于法定犯、行政犯,其入罪的前置条件是违反行政法规,无论是旧的药品管理法还是新的药品管理法,都规定了经营药品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规定没有变化。因此2014年的司法解释依据仍然存在,无证经营药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综上,无证经营药品仍然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编辑: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