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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行政相对人 如何确定
2021-07-27 16:4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4年8月,万嘉公司与千里村委会签订土地租用协议。之后,万嘉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千里村平整土地、建设厂房及水泥地,拟用于物流中转站。该厂房系万嘉公司委托万盛公司所具体施工。工程结束后,万嘉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经双方协商于2017年1月签订以该厂房抵债的协议。截至调查结束之日,该项目已建成。经实测,该项目用地面积7404平方米(合11.11亩),其中耕地3410平方米(合5.12亩)。2017年4月,国土部门对万盛公司作出处罚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千里村7404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罚款73574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处罚相对人如何确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违章建筑的实际占有、使用者已经发生了变化,但违法事实的造成仍然是万嘉公司实施建设的结果。无论违章建筑物经过多少次流转,均无法改变原始建造者实施建造的这一事实,故仍应以万嘉公司为行政处罚相对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的买受人万盛公司虽不是原始的违法建设行为人,但其是违章建筑的现有使用人、受益人,其所有、管理的违章建筑具有违反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秩序的状态,可认为其具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以万盛公司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

  第三种观点认为,万嘉公司是违章建筑的创设者,万盛公司是违章建筑的施工方,也是违章建筑的买受人,两者均对违章建筑的产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均具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将万嘉公司与万盛公司作为共同的行政处罚相对人。

  笔者认同第三观点。理由如下:

  违章建筑是万嘉公司委托万盛公司建造的。虽然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违章建筑的实际占有、使用者已经是万盛公司,但无法改变万嘉公司实施建造的这一事实。违章建筑的买受人万盛公司明知是违章建筑,仍与万嘉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予以购买,万嘉公司与万盛公司两者均具有违反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以万嘉公司与万盛公司为共同的行政处罚相对人为宜。

  编辑: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