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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2021-07-27 16:4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曾帮助周某某收购螃蟹等水产品,由周某某的会计打款给卖家。被害人王某某曾与周某某有过交易,并认识了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以周某某的名义,先后2次至王某某等人的塘口收购螃蟹,并谎称会计有事,等回来打款,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等3人的螃蟹折币计67021元,后失去联系,骗得钱财被其挥霍。

  【评析】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应认定为诈骗罪。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财物,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含市场经济秩序,又包含他人的财产权利。而诈骗罪侵犯的就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从侵犯客体看,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收购螃蟹的行为是典型的市场经济行为,收购模式亦与之前周某某的交易习惯相似,其骗取螃蟹货款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又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从客观行为看,合同诈骗是被害人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诈骗是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手段不限于合同,被害人受骗亦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曾帮助周某某向被害人多次收购螃蟹,因此获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其继续使用周某某门市结账单、冒用周某某名义向被害人收购螃蟹,并谎称会计有事晚点打款,使被害人对买卖合同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从合同形式看,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形式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商事主体订立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口头形式,故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本案买卖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

  编辑: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