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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抢到预期财物而放弃 应构成犯罪中止
2021-07-27 16:3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庄某因为赌博欠债,决定选择独行女性进行抢劫。一天夜晚,庄某发现被害人武某下班后独自一人开车准备离开,于是趁武某不备钻入其轿车后排座位,并持刀威胁武某,让武某将车开往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其间,庄某发现武某随身仅携带少量钱款,满足不了其还债的需求,遂放弃抢劫后下车逃离。后武某报警将庄某抓获归案。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庄某自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庄某抢劫无法得逞,构成犯罪中止。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庄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理由如下:

  首先,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其中的自动性应当理解为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本案中,庄某因为赌博欠债,从而萌生抢劫他人财物的念头,当其发现被害人身上仅携带少量钱款无法满足其还债的目的时,便未再继续劫取财物,虽是因为预期目的不能完全实现的无奈,但仍属于能为而不为,是目的不达之自愿放弃。

  其次,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也就是欲为而不能为。其中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行为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行为不可能既遂,或者使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本案中的庄某本意虽原想劫取大额财物,当其发现被害人身上财物远远无法满足其需求时,此时庄某希望发生劫取财物的意志并没有改变,其完全可以抢劫相对小额财物,完成抢劫行为,之所以其犯罪未得逞,是因为主观上的放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庄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编辑: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