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4月,于某在某租车公司以自己的真实身份租了一辆奥迪牌轿车,租期到2019年11月底,租金为10万元左右,于某每月按时交纳租金并正常使用该车辆。2019年10月中旬,于某因被债权人孙某追债,便伪造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向王某谎称该车是自己所有,将该车质押给王某,骗取王某质押金13万元,后租车公司通过GPS定位将该车从王某处取回,因于某无力偿还质押金,王某损失13万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于某租车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于某租车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判断本案中租车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租车前还是租车后,且租车时是否存在欺骗租车公司的行为。
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究竟是在租车前产生还是租车后,往往是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点,也是难点。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行为人大多都不会承认其租车时就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也都是以真实身份去租车,这时如何对其主观目的进行判断就需要办案人对行为人每个阶段的客观表现及行为特点加以综合分析。如通过对租车时行为人的财务状况、租车用途、正常使用车辆时间的长短、将车辆质押后获取资金的用途、在租车公司向其索要车辆时如何处理、事后是否逃匿及逃匿的原因等事实来综合分析论证,不应仅凭个别事实或仅根据某一情节客观归罪,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是否有能够证实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反证存在,在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之后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