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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门锁割伤儿童 父母为何须担全责
2021-01-31 20:53: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2019年3月的一天,小铭(4岁)随父母入住某酒店客房。第二天上午9时左右,小铭父母在房间内吃早餐,房门向内打开着,小铭独自在门口玩耍房门门锁。不一会儿,小铭父母突然听到小铭大哭,赶紧跑过去一看,原来小铭把手指塞到锁孔里面玩,左手食指被门锁割伤,肉几乎掉了下来。其父母立即将小铭送往医院治疗,住院8天,共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

之后,小铭父母就小铭受伤的赔偿事宜与某酒店协商未果,以小铭名义诉至无锡惠山法院,要求某酒店及其品牌运营酒店、保险公司赔偿其因手指受伤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原告认为,酒店作为公共场所,没有标识标牌注明有危险的地方,违反国家对公共场所的强制性规范,门锁对儿童是危险位置,但并未有警示标志。其品牌运营公司对某酒店的加盟缺乏管理,未尽到审核管理义务,对消费者也存在误导。被告辩称,酒店在本起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对小铭的损失不应赔偿。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安全保障义务须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在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当基于其所受损害的事实,提出赔偿义务人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酒店房间门锁是酒店客房的必要设施,其存在本身并非安全隐患,某酒店也无法预计到客人会将手指塞进门锁玩耍而受到伤害,且该门锁完好并未损坏,小铭也未举证证明门锁存在设计或安装等缺陷。现其要求某酒店警示房门门锁存在危险,显然过分苛责,也超出了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酒店行业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小铭也未有证据证明酒店存在其他过错致其受伤,故其主张酒店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小铭是一名年仅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本应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他们放任小铭在门口玩门锁,而未加看管,未尽到监护小铭人身安全的职责,应对小铭的损害承担事故责任。

法官点评:

本案中,客房门锁并未损坏,其存在本身并非安全隐患,而酒店客房也并非针对儿童娱乐、玩耍的活动场所,管理者对入住儿童也不存在特殊的安全注意义务,故酒店不应对小铭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年仅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辨认能力,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其未尽监护责任致事故产生,应承担本案事故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