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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转移房产,父亲是否享有居住权
2020-12-28 17:54: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于某与李某某协议离婚,全额出资购买的某处房产登记在女儿李某名下,三人协商此房供李某和于某共同居住。于某对房屋进行装潢并购置了部分家具,于2016年5月入住涉案房屋,李某于2016年7月入住。后李某与徐某登记结婚,与于某共同居住。为让于某迁出该房屋,李某与徐某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归徐某所有,作出约定后两人再次复婚。后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于某是否享有转移至他人名下房屋的居住权。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了于某关于居住权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李某某为李某购买涉案房屋的目的一是将房屋赠与李某,二是由李某与于某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对李某某的购房目的,双方均清楚,涉案房屋交付后,于某参与涉案房屋装修、购置家具,并先于李某入住涉案房屋,李某当时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故法院认定李某某对李某的赠与附有容于某居住在涉案房屋的义务,李某应当履行该义务。同时,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现李某与徐某恶意串通,通过婚内协议等方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徐某名下,以迫使于某迁出,进而不履行赠与所附有的义务,明显损害了于某的合法权益,故李某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至徐某名下的转让行为无效。综上,法院判决于某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

  编辑: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