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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因“疫”解约能否免责
2020-12-28 17:53: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2018年4月,李某将其名下门面房出租给某超市。2020年3月15日,某超市以疫情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拒绝按约提前支付下一期租金,李某同意。3月20日,某超市返还了房屋,但在支付水电费及违约金等方面,双方发生争议,李某认为,某超市未依约履行合同之义务,无故退租和拒绝支付房租、水电费等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主张违约金35000元、水电费4816元。

【评析】《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某超市主张疫情即为“不可抗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规定,对不可抗力的适用应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于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履行的,还需区分是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还是合同履行困难。结合法院审理查明情况,本案情形显然属于后者,本案双方租期至2023年4月19日,结合门面房位置、环境以及经营内容,疫情对合同履行有一定影响,但纵观整个租赁合同,该影响并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故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携手共进的初衷,奔着共克时艰的目标,就合同履行期限、方式、价款等重新协商,以便合同继续履行,最大限度减少双方损失,同时促进祖国经济正向发展。而本案中某超市面临暂时困难就直接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同时某公司提前解约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在合同解除上,可以认定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达成解除的一致意见,但双方在协商解除合同时,并未就水电费承担、违约金支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合同对提前解除合同需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租赁期间的水电费承担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原告依据合同提出主张,法院支持其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编辑: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