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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角色功能发挥——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奋飞
2020-01-31 07:19:00  来源:检察日报

  审前阶段和庭审阶段是刑事诉讼重要组成部分,对各诉讼主体也都有不同要求,就检察机关在两个阶段如何发挥好主导责任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奋飞。

  记者:在审前阶段,检察机关发挥着十分关键的主导作用。能否谈谈审前阶段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奋飞:审前阶段,检察机关实际扮演着侦查质量的评价主体、程序分流的把关主体、诉讼权利的保障主体的三重角色。

  首先,是侦查质量的评价主体。众所周知,侦查活动的存在以重现犯罪原貌为己任,以证据材料的收集、固定,包括强制性收集为手段。对于侦查结论的质量评价,将直接决定案件办理的走势。我国检警关系与域外有些国家实行“检警一体化”不同,我国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侦查监督等职能路径向侦查施以积极影响。检察权在审前程序中对于侦查主体的工作质效评估,不仅遵循了对案件事实查明的规范基调,也为后续程序环节的诉讼程序分流打下基础。

  其次,是程序分流的把关主体。审查起诉活动前接公安,后接审判,发挥着关键的程序“扳手”作用。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发挥着主导作用,是程序分流的把关主体,指向审查起诉权能。要想扮演好程序繁简分流的角色,需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不起诉权能作用。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四种样态的不起诉,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检察官作为审前阶段的司法官,对于不起诉裁量权的充分行使,能够增强检察机关践行“起诉便宜主义”理念的动力。实践中,有的检察官对于裁量不起诉有一些顾虑,有时够罪就诉,不愿意行使裁量权,这就容易导致机械办案。事实上,裁量是司法的应有之义,对于有些案件,检察官如果敢于运用不起诉裁量权,正确地予以出罪,则更能彰显司法的温度和人性化色彩,也更能凸显审查起诉阶段司法官的属性。

  再次,检察官是诉讼权利的保障主体。总的来说,诉讼权利可以区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即实质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形式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实质意义上的诉讼权利,通常指向了以被追诉人为代表的个体参与者的人身财产权利,也就是狭义的基本人权概念。形式意义上的诉讼权利,主要指向了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度问题。我国法律将提供司法救济的权能赋予了检察机关,如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打造投诉控告机制,为检察机关这一角色定位的实现提供了可操作性。对于诉讼权利的保障,检察机关可通过三个层次来进行。一是发放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发放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纠正。二是排除非法证据。在我国刑事司法语境下,检察机关同样拥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权。对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可以排除的证据,在检察环节对其应予排除。在此阶段的排除比进入审判阶段的排除更具优势,因为在审判环节的排除,一方面从诉讼推进的时限上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不利;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面临程序性辩护,有损程序的权威性;再者也增加了冤假错案产生的可能。三是通过查办执行中的职务犯罪(即14项自侦权)手段来提供司法救济。

  记者: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在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强调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这对于检察机关在庭审环节的角色功能发挥有何新要求?

  李奋飞: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审判的发动本身就有赖于检察机关的公诉。在庭审环节,检察官担负着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强调“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在后续出台的文件中,对证据出示、庭审质证、法庭辩论均提出了要求。对于检察官而言,一要积极承担指控和证明责任。相较于公诉权,辩护权是一种防御权,法官要兼听控辩双方的意见,居中审理,相对消极,且法律明文规定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来承担,因此检察机关在法庭上的指控和证明活动,要积极、主动、充分地进行。二要应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和庭审实质化的要求,提升庭审应对能力。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证据调查更多是以卷宗笔录为中心进行,而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及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下,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希望更多的证人走向法庭,特别是在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情况下,证人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相对于以往静态的卷宗笔录,检察官要进行交叉询问以及激烈的法庭辩论,这就对庭审中的“临场感”和法庭驾驭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做好庭前准备和庭审演练。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下,庭审质证实质进行,一些检察官认为达到指控标准的证据可能在庭审中被排除证据资格或因关联性、可靠性被质疑而减损证明力。这就更加要求检察官在审前进行扎实的证据准备和开庭准备,并在平时进行大量的庭审演练,以提高庭审展示证据、说服法庭的展示和论证技巧。

  编辑: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