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勇 杨何丽
【案情】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间,徐某(男)、刘某(女)在各自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在广西南宁市一出租房屋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的朋友及双方父母都认为两人是夫妻关系。2016年6月,刘某怀孕,后生一小孩。
【评析】对于徐某和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刘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虽然该批复已经废止,但并不影响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案件”的认定。因为该批复被废止的理由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已经施行,旧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所以针对旧的条例的批复理应废止。同时考虑到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已经很明确,故而最高法院也没有必要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情形就不作为重婚罪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