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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筹金”纠纷的四个“套路”
2021-07-27 16:5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当前房地产市场火热,房价持续上涨的背景下,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对意向购房者采用认筹优先的营销方式,即由购房者向开发商预先交纳动辄数万元的钱款,购房者以此来获得优先购买资格。但因签订“认筹金”“诚意金”等协议纠纷持续发生应引起重视,仅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涉认筹金买房纠纷一审案件达770件。经调研发现,开发商常常采用四个“套路”侵害购房者权益,最易引发纠纷。

  一是将认筹金与定金混用,规避惩罚规则。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收取购房者款项,并出具定金条据。在开发商违约后,购房者要求开发商退双倍定金。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收取的“定金”,性质仍为认筹金。认筹金不具备法律属性和担保、惩罚性质,故开发商可仅退还认筹金。

  二是多重认筹、占用资金。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的市场供需情况,恶意与大量购房者磋商签订认筹协议,以此种方式大量占用客户资金,同时甄别客户、抬高售价。大量购房者无法实现购房目的,而又因法律知识欠缺未在认筹协议中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导致丧失订约机会且所失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三是线上购房中格式化条款侵权。开发商在微信等线上平台发布房源的信息时,对认筹及购买程序制定了大量格式条款。购房者选房购房时,一旦忽视则可能造成损失。例如在协议中约定认筹金到期自动转化成定金且定金不退的条款,引发很多购房者提起诉讼。

  四是认筹后不开盘。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先行交纳认筹金,待开盘后认筹金可以直接转为选中房源认购金,未选中房源可申请退款。但在认筹金交纳后,开发商却数年不开盘,购房者要求退款,被以未开盘为由拒退认筹金。

  对此建议:一是加强监管。住建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对开发商营销的监管,遏制开发商用各种方式规避备案价格进行营销的势头。二是加强处罚。对违法违规宣传及营销、恶意占用大量资金,违规抬价的开发商加大处罚力度。三是加大宣传。对购房者加大宣传力度,在签订协议时,加强审核,避免落入开发商的营销圈套。

  编辑: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