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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结算协议的性质
2021-07-27 16:5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某市政公司将某河道整治工程的景观及绿化发包给某古典公司。市政公司指定古典公司将其中的廊桥等工程分包给宏辉公司。宏辉公司在2012年6月28日完工后撤场,市政公司未进行验收即投入使用。2012年7月3日,廊桥上部亭棚突然发生倒塌,造成2人死亡,6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工程本身的设计缺陷、施工不规范所致。间接原因:建设单位违规指定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施工。授意设计单位转包给不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宏辉公司非法承揽工程;设计院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古典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施工,对施工质量缺乏监管。

  事故发生后,古典公司支付赔偿款300余万元。市政公司支付赔偿款13余万元。2018年2月11日,古典公司向市政公司出具《结算确认单》,确认就建设项目最终结算数额为7954.76万元。古典公司起诉要求市政公司、宏辉公司支付垫付的赔偿款300余万元。

  【评析】

  近年来建设工程案件的数量及标的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且建设工程领域的案件一般都是比较复杂的,涉及到造价、质量、工期、安全等方方面面的问题。结算协议也是经过承发包双方利益博弈后签订的协议,该协议一经签订,一般来说是具有终局性质的,如该结算协议中未涉及工期、质量等问题,也就视为双方就工期、质量等没有争议。

  1.工程竣工结算包括工程实体造价结算和索赔结算两个部分,而工程索赔结算主要是指停工、窝工损失,逾期竣工责任、质量责任等违约赔偿为内容的可调价因素的结算。建设工程合同均涉及到造价、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承包方需对工期、质量、安全负责,发包方负责支付工程款,所以双方的结算应涉及到上述四个方面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因双方过于重视工程价款,所以容易忽略其他几方面的问题,也即双方可能仅就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但是未涉及到工期、质量等方面的索赔结算,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双方的结算具有终局性,对未涉及到的问题视为一方的放弃,也视为双方对此没有争议。

  2.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对第三人造成的侵权赔偿后的追偿,并非为工程造价本身或是发承包双方就工期、质量责任的内部索赔,《结算确认单》并非工程实务中的“大结算”,不具有终局性。对于因工程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的原因又是多方所致(发包方、总包方、监理方、设计方、分包方均有责任),在此情况下,总包方垫付了300余万元的赔偿款,垫付后向发包人及分包人进行追偿,该追偿的行为不是发承包双方的内部索赔,而是基于侵权主张的追偿,所以结算协议不具有终局性,进而判决发包方在其责任范围内向总包支付部分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古典公司向市政公司出具的《结算确认单》的结算金额未超出建设项目的审计机构对工程造价审定的数额,实为工程实体造价部分的结算。本案为古典公司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对第三人造成的侵权赔偿后的追偿问题,并非为工程造价本身或是发承包双方就工期、质量责任的内部索赔,权利人为施工合同主体以外的被侵权人,而义务人为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发承包人及施工主体,古典公司的主张不属于工程的实体造价,亦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可调价因素的索赔事项,故《结算确认单》未涵盖古典公司对第三人赔偿后的责任分担问题,并非工程实务中的“大结算”,不具有终局性。古典公司有权基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责任方进行追偿。并认定古典公司对事故承担30%的责任,市政公司承担40%的责任,宏辉公司承担30%的责任,进而判决市政公司赔偿古典公司119万余元,驳回了古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