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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又逃逸 超限自行承担
2021-07-27 16:5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0年9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明确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日前,苏州吴中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司法之力确保车险行业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履行事故后赔付责任。

  2020年10月,王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交通标线向右驶入同向非机动车道内,与前方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两车受损,王某慌乱之下弃车逃逸,后被警方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为2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林某将王某诉至吴中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范围内优先赔付。

  王某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发后其未垫付款项,愿意赔偿林某相关损失,但现在经济困难,希望给予一定时间。某保险公司辩称,因王某存在逃逸行为,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拒赔,且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其仅认可1万元。

  吴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交强险限额的部分,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现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发时王某虽系无证驾驶,但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公告,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应为1.8万元,故林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付1.8万元。又因王某存在无证驾驶和肇事逃逸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的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免责条款均已加粗、加黑,应认定保险公司已就上述免责条款向被告王某尽到了提示义务,王某亦确认在投保时知晓该条款,故案涉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王某产生法律效力,故林某超出交强险范围的1.6万余元损失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之前的11万元提高至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之前的1万元提高至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仍为2000元。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遵守交规,人人有责,驾驶机动车出行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出行时应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事故后要及时报警切不可弃车逃逸,以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编辑: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