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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厂区撞车 赔偿责任谁担?
2021-07-27 16:5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随着小轿车的普及,因各种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但在自己工作的厂区内驾车与自己所在公司的作业行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却比较少见。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厂区内行车撞坏小轿车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2020年11月6日晚7点左右,原告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前往被告公司上夜班,其从被告公司厂区大门驶入,与一辆作业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张某轿车受损。事故发生时,作业行车旁无地面指挥人员协助作业,事故发生地也无安全警示标志和护栏。经评估认定,事故车辆一次性定损3.8万元。原告张某认为,其驾驶车辆在厂区正常行驶期间,因作业行车突然启动发生碰撞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被告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公司认为,原告张某系被告公司员工,其知晓厂区内有行车轨道和行车通行的情况,在通过行车运行轨道时应当注意观察、避让。根据事故发生地点和碰撞位置,合理推断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原告张某在驾车经过行车通过路面时未停车避让,盲目自信快速通过而导致事故发生,故原告张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被告公司的作业行车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具有合法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报告,行车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操作证,且行车是在厂区内固定的轨道上运行,行进速度慢并有警示灯警示,故被告公司只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公司作为行车使用人及厂区管理人,明知涉案行车行进会经过厂区内道路,存在安全隐患,但并未在行车上设置反光条、在附近设置警示标志,也未在行车行进时派人员在地面对往来车辆进行管制,致使行车行进时与原告车辆发生碰撞,其应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而原告张某作为被告公司员工,平时上下班均会经过事发路段,对此处有行车通过系明知的,且本案事发时为晚间,视线较差,原告张某在途经此处时理应足够谨慎,并放慢车速,但其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车辆碰撞,其自身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负有次要责任。综合双方过错责任等因素,依法确定被告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自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公众,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此提醒,对于厂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公司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护栏或派专人进行管控,以减少危险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过往人员应提高警惕,谨慎慢行。

  编辑: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