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进程的重大里程碑,各级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设立以来取得了瞩目的反腐成绩。《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将监委和检察院、法院关系表述为“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关系,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两法在衔接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加顺畅两法的衔接,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构建反腐败职业共同体,推进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刑事诉讼法》已有较多的司法实践和配套法律法规,相对较为成熟完善,为更好发挥《监察法》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作用,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贯通执纪执法理念,构建反腐败职业共同体。职业共同体是基于职业的特定内涵和特定要求而逐步形成的,其特征具有同质性,职业道德的传承是其重要特征。监委与纪委运作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反腐败职业共同体既区别于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又与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反腐败职业共同体以监察官、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共同以反腐倡廉、净化社会环境为宗旨,在工作理念方式上有共识,从而更顺畅两法衔接,共同推进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国家监察权既能对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触犯刑事犯罪的职务犯罪行为通过调查程序予以查明,又能对违纪违法行为给予实体性处置;既追求程序公正,又保障实体正义。这一特性决定了国家监察权的行使当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过程同样需要受到各种形式的监督。
完善监检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现有反腐败协调机制,建立更为紧密和制度化的监检法联动机制。规范并加强检察院提前介入工作,现在对于监委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提前介入是在案件调查结束移送监委内部案件审理部门进入审理环节之后,正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前,时间上还是稍显滞后。建议对于部分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等特殊案件可以进一步提前检察院的介入阶段和时间,以更好的发挥检察院提前介入的实质意义,形成联动机制。同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判期间,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监委、检察院、法院三个机关之间的联动机制。
《监察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进程的重大里程碑,各级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设立以来取得了瞩目的反腐成绩。《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将监委和检察院、法院关系表述为“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关系,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两法在衔接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加顺畅两法的衔接,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构建反腐败职业共同体,推进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刑事诉讼法》已有较多的司法实践和配套法律法规,相对较为成熟完善,为更好发挥《监察法》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作用,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贯通执纪执法理念,构建反腐败职业共同体。职业共同体是基于职业的特定内涵和特定要求而逐步形成的,其特征具有同质性,职业道德的传承是其重要特征。监委与纪委运作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反腐败职业共同体既区别于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又与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反腐败职业共同体以监察官、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共同以反腐倡廉、净化社会环境为宗旨,在工作理念方式上有共识,从而更顺畅两法衔接,共同推进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国家监察权既能对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触犯刑事犯罪的职务犯罪行为通过调查程序予以查明,又能对违纪违法行为给予实体性处置;既追求程序公正,又保障实体正义。这一特性决定了国家监察权的行使当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过程同样需要受到各种形式的监督。
完善监检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现有反腐败协调机制,建立更为紧密和制度化的监检法联动机制。规范并加强检察院提前介入工作,现在对于监委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提前介入是在案件调查结束移送监委内部案件审理部门进入审理环节之后,正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前,时间上还是稍显滞后。建议对于部分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等特殊案件可以进一步提前检察院的介入阶段和时间,以更好的发挥检察院提前介入的实质意义,形成联动机制。同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判期间,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监委、检察院、法院三个机关之间的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