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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追偿权的保障途径
2020-09-10 17:10: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王A与B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至C法院,法院判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B公司向王A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44673.85元。判决生效后,王A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能执得财产,遂向D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D中心向王A支付171957元后,对B公司提起追偿权之讼。C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涉案款项后经强制执行已实现追偿。

  【评析】

  笔者认为,与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型先行支付不同,本案系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型先行支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追偿,而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理由:一是在此情况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缴纳工伤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单方义务并受行政监管,所以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存在行政违法的用人单位的追偿权,其性质并非第三方代偿后发生债权转让的民事请求权,仍属于对工伤保险基金实施行政监管的范畴。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应当先作出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偿还的行政决定。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划拨其货币财产予以偿还;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四是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或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