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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下动迁安置房 多年难过户
2020-06-30 11:12: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连环买卖安置房暗藏法律风险,十年难过户如何理性维权?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连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支持了房屋买受人王骥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诉请。

  2010年9月,王骥从老熟人李佳处购买了一套尚未兴建的安置房,双方约定王骥先支付给李佳9万元,在拆迁部门通知可以签订安置房购买协议时,无论安置房的面积、楼层、朝向等,剩余所有费用均由王骥承担。该安置房是李佳从吴刚处购得,双方约定李佳支付吴刚6万元,剩余房款直接支付给开发商。2011年9月,吴刚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现,安置房总价款为157352元,扣除房省补7688元、集团补贴33120元、拆迁补贴38223元,买受人应付房款78321元。此时李佳已经以吴刚的名义付清了安置房余款,随后,李佳以吴刚的名义办理好上房手续,又将房屋钥匙交给了王骥使用。吴刚向李佳索要相关补贴费用时,李佳支付了吴刚房省补7000元,剩余集团补贴不愿意再支付。2018年,安置房具备办理房证条件了。吴刚认为李佳未付集团补贴,拒绝协助办理手续。

  王骥无奈,只能一纸诉状将李佳诉至泉山区法院,并申请追加吴刚、开发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逐级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各买受人来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刚与开发公司、吴刚与李佳、李佳与王骥之间对涉案房屋签订的买卖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均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各连环买卖的出让人,应当依次协助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名下。2018年6月10日起,徐州市政府实施徐政办发(2018)89号文件,对于二手房的交易时间予以限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应违反行政机关正在施行的相关政策,故应当在符合政策条件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王骥在购房时就应当对房屋产权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其自愿购买且在签订买卖协议时愿意承担该房屋的所有费用(包括过户费),因此逐级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相关税费等均应当由王骥承担。至于吴刚所提出的李佳返还补贴费用问题,可另行主张权利。

  泉山区法院判决第三人吴刚、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王骥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至第三人吴刚名下;被告李佳、第三人吴刚于符合政策条件时协助原告王骥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至被告李佳名下;被告李佳于符合政策条件时协助原告王骥将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至原告王骥名下;逐级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相关税费等均由原告王骥负担。

  编辑: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