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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立法保护环境监测“真实性”
2019-10-27 18:4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本报讯(记者 施琛耀)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能客观反映生态环境的“健康状况”,是开展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如何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公信力,杜绝弄虚作假备受社会关注。9月24日,《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着重明确禁止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行为,对部分违法违规行为做出法律责任设置。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结果的行为,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等及其人员不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同时明确,有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生态环境监测从业人员,将被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资质证书。

  《条例(草案)》专门列出14种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包括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等。《条例(草案)》同时对公职人员提出“禁止行政干扰环境监测行为”的明确要求,不能擅自决定变更监测站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工作人员应如实、完整记录、完整保留国家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

  编辑: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