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曾宪佳)2017年6月,张某和新罗公司签订《会员入会协议》,报名参加新罗公司的跆拳道课程,共计96节,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0日,价格为9400元。2017年10月,张某和新罗公司签订了一份新协议,继续参加该公司的跆拳道课程,不限次数,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价格为2.8万元。新罗公司有两个训练馆,且相距较远,协议约定张某在A分馆上课。2017年12月,因A分馆租约到期,新罗公司告知张某A分馆不再续约,需要迁至B分馆继续上课。张某感到B分馆距离较远,来去不便,便向新罗公司申请终止课程,退还培训费用。新罗公司在收到申请后未予退款,张某向张家港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会员入会协议》,张某可以选择在A分馆参加跆拳道培训,但新罗公司将A分馆关闭,学员只能在B分馆参加培训,属于单方变更合同,已构成违约。遂依法判决新罗公司返还张某培训费2.8万元。
【法官点评】日常生活中,有很多经营者采取会员制的经营模式,一些商家在收取消费者的钱款后就人去楼空或是单方变更合同内容,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还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经营者应返还消费者预先支付的费用。消费者在遇到类似的消费陷阱时,应依靠法律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