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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工资结构规避法律 单位败诉
2019-02-26 10:29: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本报讯(通讯员 曾宪佳)2014年4月至2016年12月间,刘某历任某生物技术公司生产部门副主管、主管,每月工资合计9110元。2017年4月公司依据新制定的《薪酬福利政策》向刘某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公司同意在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待遇条件下与刘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职务调整为四级生产技术员,降低了岗位工资提高了绩效工资,合计仍为9110元。刘某不同意,未续签劳动合同,随后公司发出通知,表明因刘某拒签劳动合同,公司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刘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向张家港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等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旦刘某接受新条件签订劳动合同,便等同于公司确定刘某绩效工资数额的权力大大增加,而刘某的权利相应减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由于公司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赔偿金。遂判决公司支付刘某赔偿金等15万余元。一审宣判后,生物技术公司提出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薪酬待遇等均不低于前一份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调整工作岗位、改变工资构成等方式规避法律规定,变相降低工资待遇,减少劳动者权利的,劳动者有权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编辑:杨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