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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运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2023-10-23 12:02:00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河南省淮滨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首次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并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捕后,检察机关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和第三方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最终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今年5月,李某因争执造成被害人陈某轻伤,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淮滨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李某具有悔罪表现,主观上也有赔偿意愿,可以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随后,承办检察官向李某详细介绍了提存赔偿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并根据陈某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了赔偿保证金提存金额。李某的家属到指定公证处办理了提存手续,缴存了确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在李某办理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后,淮滨县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审查起诉阶段,为弥合双方分歧,淮滨县检察院邀请公安机关、司法局以及双方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干部共同寻找矛盾“症结”。经过共同努力,李某与陈某就赔偿问题最终达成一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陈某向李某出具了谅解书。在综合案件基本事实后,该院依法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是该院首次运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案结后,该院仔细梳理案件办理过程,结合以往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同公安、法院、司法等有关部门积极会商,就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在案件适用范围、案件办理程序、案件处置情形等方面达成共识,确保制度在办案中保持良性有效运转。

  编辑:陈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