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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可否适用刑法此款
2018-12-03 10:44: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到是否构罪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可以依照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定罪处罚。主要理由如下:

  法律无明确的除外规定。首先,刑法中法律拟制为抢劫罪的情形有三种,携带凶器抢夺、转化型抢劫、聚众打砸抢。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该条款是为了防止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包含重伤、死亡后果机械理解造成放纵犯罪的情形,与法律拟制为抢劫的三种情形不同。其次,2006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条明确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适用转化抢,但对于携带凶器抢夺、聚众打砸抢并未规定。最后,刑法学主流观点认为携带凶器抢夺、聚众打砸抢适用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

  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本质不同。该条的行为可以截然区分为两个行为,前行为要求实施盗窃、诈骗或抢夺的行为;后行为要求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实施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的行为。《解释》明确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对盗窃罪、诈骗罪或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据此,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其都不适用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抢,后续暴力、威胁行为构成何种罪就定何种罪。

  不违背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实施的盗窃、诈骗或抢夺行为本身只是侵犯财产,在犯罪过程中为了其他目的才实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相比之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要求行为人携带凶器的时候主观上具有使用凶器的意思,既能侵犯财产法益,也能侵犯人身权利法益,主观恶性较大。对主观恶性更大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定罪处罚,符合一般司法理念。此外,携带凶器抢夺适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对禁止个人携带器械的使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编辑:杨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