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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制度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实“应赔尽赔”
2018-12-03 10:3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本报讯(通讯员 苏环轩 记者 施琛耀)9月1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公布《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实施方案》明确,以下三种情形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二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三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在监督保障方面,《实施方案》将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纳入省环保督查内容。《实施方案》中,“应赔尽赔”出现了两次,一是在“确定赔偿义务人”条目中,明确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二是在“开展损害赔偿”条目中,明确健全案源报告制度,加强案例筛选,确保应赔尽赔。

  在案例实践方面,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我省不断选取合适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例进行磋商或诉讼,通过案例研究明确磋商和诉讼规则。

  试点启动后,我省先后对近年的行政处罚案件和涉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省环保厅、省海洋渔业局、省政府法制办和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先后成功办理了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高宝邵伯湖“5.16渔业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案、洪泽湖非法捕捞螺蛳导致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石化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也已于8月27日在泰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该案不仅首次用类比法推算同一案件中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损害的货币量,而且首次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可谓是“应赔尽赔”的经典创新案例。

  编辑:杨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