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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宣传信息成被告
2018-12-03 09:5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本报讯(通讯员 刘艺琳)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优某机械公司成立于2015年,经营范围包括机电设备技术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等。厚某机械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经营范围包括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等。厚某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某原系优某机械公司的员工,于2017年4月离职。康某在优某机械公司工作期间用自己的手机号在某网站免费注册,为优某机械公司发布了公司简介、产品分类介绍等图文信息,图文资料上均有优某机械公司字样。康某离职后,将为优某机械公司发布的信息中的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改为厚某机械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并将联系人、电话等改成了康某的名字及电话,其余产品介绍、图片内容未作修改。后优某机械公司将厚某机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的行为易使公众误以为厚某机械公司销售的系原告公司产品、与原告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厚某机械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点评: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字、企业名称、网页等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编辑:杨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