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5日,洪泽湖院与泗洪县法院、洪泽湖监狱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脱逃罪犯杨某再犯罪案件中涉嫌盗窃罪的追诉时效问题进行会商。
罪犯杨某因犯盗窃罪于1985年1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后被交付江苏省原第二十劳动改造管教支队服刑,刑期止日为1991年9月12日。罪犯杨某在江苏省第二十劳动改造管教支队服刑期间,于1986年9月22日伙同赵某全、吴某树两名罪犯脱逃,同年赵某全、吴某树2名罪犯被抓获归案。后罪犯杨某一直在逃,并于2020年7月21日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抓获,7月25日被送回洪泽湖监狱收监执行。
洪泽湖监狱对杨某脱逃案侦查期间,洪泽湖院派员提前介入时发现,杨某与赵某全、吴某树在脱逃期间存在流窜盗窃行为,经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所盗物品价值1680余元,但案件卷宗里缺乏对该犯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材料,建议洪泽湖监狱进一步调查取证、完善证据材料。因时间久远,原有机构撤销,洪泽湖监狱因无法调取上述证据,经监狱、检察和法院会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第七十七条等规定,罪犯杨某涉嫌盗窃部分事实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再予以追诉。
目前,该案涉嫌脱逃罪正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