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0日,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江苏省洪泽湖监狱罪犯潘晓敏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当庭作出判决。
洪泽湖监狱罪犯潘晓敏2017年12月21日18时26分左右,罪犯潘晓敏在监区安排其理发时,因怀疑罪犯监督岗张某某对其辱骂,遂抢过正在使用的理发推对张某某头部进行殴打,造成张某某左眼球破裂,左眼眶内金属异物、左眼泪小管断裂、左眼睑全层断裂。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今年3月,洪泽湖监狱将案件移送洪泽湖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4月19日以潘晓敏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泗洪县法院提起公诉。6月20日上午,检察人员出席庭审支持公诉,法庭当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潘晓敏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