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股票账户高价接盘溢价股票,究竟是误操作,还是故意而为之?
最近这段时间,股票市场交易十分活跃。但对股民来说,一定要守护好自己的股票账户,千万不能出借,或者把账户密码告诉别人,否则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不法侵害。近日,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董砺欧办理了一起跟股票交易有关的新型案件。
2023年10月,南京市建邺区股民国某花接到某证券公司电话提示,称其股票账户交易存在异常。她查询后发现,自己长期持有的甲股票少了107000股,损失共计74万多元。而账户交易的IP地址并不在南京,她本人也没有操作过这支股票。那么,究竟是谁动了她的股票账户呢?
原来,五年前,国某花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和密码告诉过朋友朱某周。国某花第一时间联系了朱某周,但他明确表示没有操作过国某花的股票账户。随后,国某花向警方报案,民警通过查询股票交易的IP地址,发现操作国某花股票账户的是远在浙江诸暨市的刘某洋。2023年12月,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洋刑拘。
经查,朱某周、郑某良、刘某洋三人专门从事帮人炒股的工作。朱某周为了证明自己具有向郑某良偿还债务的实力,将国某花的股票账户和密码告知了郑某良,而郑某良又在刘某洋的电脑上,登陆过国某花的股票账户。由于刘某洋的电脑设置了自动保存账户和密码的程序,刘某洋就由此掌握了国某花股票的账户和密码。由于案情复杂,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经查,2023年10月16日至19日期间,刘某洋操作其债权人刘某敏的股票账户,以35元多的价格购入乙股票 91900 股共计 327万多元。然后操作国某花的股票账户,以7元左右的价格卖出甲股票 934400 股共计650多万元;再操作刘某敏股票账户,以远高出市场价的41.2 元的平均价格,卖出乙股票 85600股共计352万多元,同时操作国某花股票账户高价买入上述股票再低价卖出,最后用剩余资金回购甲股票"掩盖痕迹"。刘某洋这一系列操作造成的结果是:其债权人刘某敏获利47万多元。随后,刘某敏向刘某洋账户转入25万元。而国某花股票账户中,操作前后对比,甲股票少了107000股,损失达到74万多元。
刘某洋是通过高价卖出刘某敏的乙股票,让国某花高价接盘的方式,使得刘某敏获利,而国某花亏损。2024年6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将这起案件移送至法院。2024年8月14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24年9月27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与量刑建议,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洋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国某花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4562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