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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找到后,处理起来并不简单
2020-11-02 10:14:00  来源:检察日报

  办案就像在一团相互缠绕的线团里,找出那根最重要的线头,找到了事情就好办了。比如隋某、闫某民间借贷这个案子,症结就是证据问题。然而,证据找到后,处理起来并不简单。

  2019年10月,隋某起诉至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闫某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庭审中,闫某提出已归还了部分借款,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2019年12月,法院判决支持了隋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隋某申请强制执行闫某的房屋,深觉不公的闫某来到了垦利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是我接待了他。当时,他拿着三张ATM存款凭条,一再强调自己已经还过不少钱,每个月都是通过ATM机往闫某的账户中存2万元左右现金,持续了差不多一年,但因为时间过去太久,存款凭条没保存,银行流水也找不到了。

  后来,在部门例会上,我提出了这起案件。经过大家认真分析,认为隋某应该是认为闫某拿不出已经还款的证据,想通过起诉多要钱,其中可能有虚假诉讼的成分。

  我向闫某进一步了解情况得知,原来,一开始闫某是向朋友孙某借了这30万元,约定一个月归还,还约定了高额利息。然而到期后,闫某无法归还,只能根据孙某的要求每月向他提供的账户存钱。后来,孙某将债权转让给隋某,由隋某继续向闫某讨债,闫某断断续续也还给隋某不少钱,闫某只记得存到了对方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却记不清具体账号信息了。

  没办法,闫某提供不了证据,我们就得自己找。于是,我就到农村信用社调取闫某、孙某以及隋某的银行账户明细。很快,我们找到了闫某向孙某的账户转账及存款的记录,金额为10万余元,但却再找不到其他的还款记录,调查工作陷入了僵局。

  为打破僵局,我们决定从孙某和隋某入手。经询问,孙某承认闫某曾经还过自己钱,但认为那都是因为闫某迟迟还不了钱而支付的利息,隋某则否认闫某曾经还过欠款。经过反复谈话,耐心细致讲解高利贷相关法律规定,隋某终于承认自己收到了闫某的还款,并愿意提供账户明细予以证明。不久,隋某提供了他收到闫某大概13万元的账户明细。

  事实清楚了,下一步就是如何处理。是根据闫某的申请建议法院再审?还是由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直接化解矛盾?经过分析,并向闫某解释其中的利害关系后,闫某认识到监督再审耗时长,再审结果也有未知数,表示愿意执行和解。

  其实,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没有查清事实,本身是存在监督再审或提请抗诉情形的。但闫某、孙某和隋某系多年朋友,借钱救济,本是朋友间的相互帮助,因为没能按期归还,最终闹得对簿公堂已经是伤感情的事情,若再监督再审,原告被告再次对簿公堂,那么多年朋友很可能反目成仇,就像闫某自己所说:“如果再审了,我不但没了朋友,还结下了仇人,我的其他朋友听了也会对我有看法。”于是,我们将协商解决问题的主动权交给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闫某支付16万元给隋某,双方债务结清。

  结案后,闫某向我们由衷地表达了谢意。我想,检察机关办案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应兼顾社会和谐。法律和人文关怀从不矛盾,一句“谢谢”让法律不再只是冰冷的法条,也可以是有温度的故事。

  编辑: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