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刘艺琳)为了扩大宣传需要,一些小商铺门头突出使用某知名商标的情形比比皆是,这种看似常见的行为,殊不知违反了商标法。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五粮液公司发现某烟酒店店面招牌醒目位置标有五粮液文字及图形商标,系突出使用,且与五粮液公司的商标完全一致。五粮液公司认为该烟酒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烟酒店门头招牌上突出使用其商标,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烟酒店认为,其店内销售的是正品五粮液,门头系宣传产品,不构成侵权。后经法院释明,双方达成调解,烟酒店拆除了门头并赔偿损失。
法官点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系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本案被告将“五粮液”文字作为门头招牌突出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营的店铺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关系或是经原告授权经销“五粮液”商品的专卖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