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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立法守护山水花园城
2019-10-27 18:51: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本报记者 孙劲松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古城镇江不足60平方公里的主城区,分布着大小26座山头,形成了“山水连城入画来”的自然山水格局。

  如何进一步彰显现代化山水花园城市的城市定位,使城市山林成为最大的特色、最大的优势、最大的资源,是镇江地方立法工作者的一直思考的课题。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琳表示,必须立法先行,依法保护山体,凸显生态优先、特色发展的战略决心。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017年,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正式列入立法议程。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生态保护放在首位。陈琳带领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经过征求意见座谈会、立法协商活动、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书面征集、在线征集等环节,共收集意见、建议447条,进行6次集中修改论证,对212条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

  特色是地方性法规的生命。衡量一部地方性法规的质量高低,很重要的标志是看其是否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确立了生态优先、永续利用、损害担责的立法原则,并依据各类山体的具体特征,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更加体现地方特色。在制度设计上,严格落实山体保护生态红线制度,强化规划管控和保护措施,完善山体修复治理监管制度。在山体利用上,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水源涵养能力,发挥山体的生态功能和作用;因地制宜开发山体公园、生态旅游等项目,建设旅游服务、体育运动等配套设施,发挥山体生态、旅游、休闲功能。

  为确保山体保护责任到人、落到实处,《条例》从山体现状,山体保护的需要出发,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以专门条款创新规定了“山长制”,建立市、县级市(区)、镇(街道办事处)三级山长制,明确了山体保护工作责任人及其职责,统筹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同时,规定了联合执法制度、执法通报制度,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建立山体保护执法通报制度,定期开展山体保护联合执法,及时查处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

  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将于2020年1月1号起实施,成为古城镇江“城市山林”保护利用的一道有力法治“防护网”。

  编辑: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