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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中介机构不可代理
2018-11-30 15:40: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2016年11月19日,南昌技工学校(甲方)与亨泰人力资源公司(乙方)签订了《校企合作协议》。南昌技工学校的学生被亨泰人力资源公司安排至宁虹科技公司从事顶岗实习工作。宁虹科技公司向亨泰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过115718元。亨泰人力资源公司未向学校或学生发放过实习工资,其理由是要求学校提供学生身份证和账号,直接给学生而非学校。对此学校认为,实习学生已与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将学生工资支付给学校。

  苏州吴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校企合作协议的主体包括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任何一方都不可缺失,且学生的实习工作须由学校、实习单位共同负责,不能由中介机构组织。南昌技工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通过该中介机构来组织、安排、管理实习工作,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故《校企合作协议》应属无效。不管是基于债权的性质还是法律规定,学生的实习报酬都应当由企业按照规定直接支付学生。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南昌技工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近年来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出现的“校企合作”问题。校企合作是企业与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方面共同开展的改革探索,目的在于有针对性地为国家培养职业技术人才。本案围绕南昌技工学校与亨泰人力资源公司之间的《校企合作协议》以及南昌技工学校与实习学生的债权转让协议,通过对合作协议效力以及劳动报酬能否作为债权转让的分析论证,最终驳回了南昌技工学校的诉讼请求。“校企合作”不应成为学校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处于弱势地位的实习学生,为企业付出劳动,依法应当获得相应报酬。本案对职业院校通过中介机构或劳务派遣单位安排学生实习的现象作出了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对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制度及规范企业用工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起到了引导和规范作用,具有典型意义。

  (编写人:徐 澄)

  编辑:杨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