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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齐美平息“夺子大战”
2018-08-01 17:29: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本报通讯员 殷莉莉 本报记者 陈 坚

  家事案件往往法、理、情相互纠缠,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裁判不能固守法律而脱离情理。相较于非此即彼的判决,调解可以更全面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有利于定纷止争。近日,海安法院巧用调解平息一起“夺子大战”。

  烽烟骤起

  生母送子又反悔

  2016年8月,周虹诞下一名男婴,取名周安。这本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但周虹却忧心忡忡。因为周安的父亲另有家庭,拒不承认这个孩子,他向周虹支付了一笔费用,从此与这对母子“划清界限”。自己没有住所,目前还寄居在姐姐家,每月收入不足三千元;今后要照顾孩子,可能连这微薄的收入都难以保证,自己拿什么养大儿子?等儿子上大学时自己快60岁了,还有没有能力供养儿子读书?没有完整的家庭,儿子懂事后又该如何面对他人异样的目光?周虹思来想去,决定将周安送给一户好人家抱养。

  经考察了解,周虹得知金晓、康桥夫妇膝下无子,有意抱养,且该二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家庭关系和睦,邻里口碑甚好,遂将出生仅十几日的周安抱给了金晓和康桥。周安抱回家后,一家人将小家伙捧在手上,疼在心里;周安因黄疸严重引发高烧,全家人24小时轮流守护;周安病愈,全家人笑逐颜开。时间不长,周安便已深深融入这个家庭。

  不久,周虹因身体不适接受手术导致生育几率降低,其认为自己今后难以再育,跟前夫所生女儿也不愿承认自己这个妈妈,遂愈加想念儿子周安,故跟金晓、康桥夫妇商量要回周安,自己愿意返还之前收取的五万元,并补偿这段时间金晓一家人为周安的付出。此时金晓一家人已经与周安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如何能够答应?双方多次协商不成,期间一度引发纠纷需公安机关介入处理。迫不得已,周虹起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金晓、康桥夫妇对周安的收养行为无效,并将周安交还给自己抚养。

  难以抉择

  法、理、情相互纠缠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少年法庭庭长吕群陷入了左右为难的境地。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但法、理、情相互纠缠,让人难以决断。

  于法,金晓、康桥夫妇的收养行为无效,周安仍应由周虹抚养。第一,根据收养法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方可单方送养。周虹明知周安的亲生父亲是谁,也能够找得到,故其应与周安的生父共同送养。第二,根据收养法第五条,生父母因患有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等特殊困难确实无力抚养子女才可以作为送养人。周虹的状况尚未达到上述“特殊困难”的程度,不符合送养条件。第三,根据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年满三十周岁,而金晓在抱养周安时未满三十周岁。第四,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关系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金晓、康桥抱养周安后并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故而收养关系自始未成立。

  于理,周安由金晓、康桥夫妇抚养更为适宜。一方面,金晓、康桥夫妇的经济条件及家庭氛围更好,更有利于周安的成长。该二人也承诺,周安若由他们抚养,周虹可以随时来探视,并将真实身份告诉周安,所以周安并不会缺少生母的爱。从周虹当初送养周安的原因就可以看出,周虹的抚养条件有所欠缺。可以预见,周安在这两个家庭中成长将面对截然不同的人生。另一方面,周虹的行为不是个例,机械的适用法律可能会扰乱现有秩序。私下抱养大量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中一部分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另一部分通过捏造弃婴的事实办理了登记。对于前者,收养关系尚未成立;对于后者,不符合条件的收养登记应被撤销,收养关系自始不成立。一旦生父母想要回孩子,依法应得到支持,届时养父母和孩子稳定的生活环境瞬间崩塌,心理也将遭受极大的创伤。而且周虹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失信,司法裁判不应助长失信之风。

  于情,双方旗鼓相当,难分高下。周虹作为周安的亲生母亲,抚养周安不仅是她的权利和义务,更是她的情感寄托。周虹明知按照自己的现状,若要抚育周安成人,将面对何等的艰辛,但仍坚持要回周安,甚至在经济状况不容乐观的情况下,自愿支付十五万元作为对金晓、康桥夫妇的补偿。金晓和康桥毫不为这十五万元所动,即便面对周虹无尽的骚扰,也知晓按照法律规定其收养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仍然全心全意照顾周安,甚至已经做好了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准备。他们抚养周安不过20个月,因为舍不得周安跟着周虹去受苦,宁愿放弃赔偿,甚至不惜对抗法律,足以说明他们对周安的爱。

  共同抚养

  化干戈为玉帛

  “儿童最大利益”是少年司法的基本原则,客观来说,金晓、康桥夫妇的抚育条件更为优裕,但如此判决有违现行法律规定;若严格的适用法律,周安未来的成长环境又着实让人担忧;而且不论支持哪一方,另一方都将面临情感的重创。

  思来想去,承办人吕群认为由双方共同抚养周安应当是一个三全齐美的好办法。虽然双方目前因矛盾激化互不相让,但是他们有个共同点——都非常关爱周安,若以此为切入点,调解工作或许可成。经过吕群的多次努力,双方最终同意为了孩子,握手言和,达成协议:周安由周虹与金晓、康桥夫妇共同抚养;上学期间跟随金晓、康桥一起生活,周虹享有探视权,寒暑假期间,周虹可将其带回家共同居住生活;周安的户口落在周虹处,其至独立生活时止的所有抚养费用均由金晓、康桥夫妇承担。如此,周安既享受到双方父母的爱,而且生活也有了保障;原、被告双方的情感需求均得到了满足,以后不再是见面就互掐的仇人,而是因周安联系在一起的“一家人”,往日纠纷从此烟消云散。

 

 

  

  编辑:刘舒心